黄某某与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
作者:郭叔平律师
[案情]:
黄某某(乙方)与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甲方)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了《建筑工程项目协议书》(简称《协议书》),约定:甲乙双方本着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原则,经协商一致,就下述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与管理。支付质保金130000元,并签署了《质量保证协议》。《协议书》第一条“工程概况”部分载明:建设单位为北京百富华商贸有限公司,工程名称为车间及综合楼主体,工程地点为顺义区空港C区。
《协议书》第二条“项目责任主体”部分载明:1、黄某某代表乙方签署协议书,作为主体责任人;2、乙方永久性地承担与此工程相关的施工责任、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,乙方实行独立核算、自负盈亏的责任;3、乙方上缴给甲方的项目管理费(含各种税金按国家之规定收取比例)按工程总价13%上缴办法,按公司与业主所签署的一切合同内容执行,后期按已到位资金比例收取,但必须本期工程验收合格;4、凡涉及该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费用、地方规费、基金税收及与该工程项目相关规费均由乙方负担,甲方负责代缴,工程所有款项一律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,实行专款专用,所有款项经甲方审定后,转入乙方账户,工程需垫资金由乙方自行筹措解决,甲方集中建账,甲方派驻的会计,乙方管吃管住.....;